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上 訴 人 陳祖慶 江秀玲 周健生 陳昌福 陳錦宏 黃懷箴(原名黃靕) 上 訴 人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昌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金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就上訴人陳祖慶、江秀玲、周健生、黃懷箴(原名黃靕)、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零捌元,其中上訴人陳祖慶繳納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尚不足新臺幣柒拾萬參仟柒佰伍拾捌元。 二、就上訴人陳昌福、陳錦宏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零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