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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26號

聲請人
林碧蘭即盈通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0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伸松企業有│台灣中小企│97年8月5日 │7,075元 │0000000 │ ││ │限公司 │業銀行埔墘│ │ │ │ ││ │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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