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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高文淵

  • 原告
    羅秀華即唯新企業社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75號聲 請 人 羅秀華即唯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慧貞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7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麗澤模型開│第一商業銀│98年5月31日 │ 62,160元 │ 0000000 │ │ │ │發有限公司│行五股分行│ │ │ │ │ │ │蔡相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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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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