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45號聲 請 人 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0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月蓉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4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華錦光電科│華南商業銀│98年8月5日 │1,722,212 │0000000 │ │ │ │技股份有限│行積穗分行│ │元 │ │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