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5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5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裕德企業社│第一商業銀│98年8月12日 │9,975元 │0000000 │ ││ │王明德 │行蘆洲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