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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朱耀平劉以全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64號

聲請人
正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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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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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圓興業股│合作金庫商│98年10月15日│3,465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樹│            │          │          │    │
│      │甲○○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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