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25號聲 請 人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5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靜怡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2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顧龍貿易有│淡水第一信│97年11月10日│121,598元 │0000000 │ │ │ │限公司王秋│用合作社三│ │ │ │ │ │ │午 │重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