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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陳映如

  • 原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8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8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02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2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03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3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04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4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05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5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06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6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07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7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08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8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09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9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10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0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11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1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12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2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13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8年1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014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8年2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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