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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請人
台灣塑膠機械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63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證券無效之宣告,須以持有證券人未於公示催告所定期間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要件。查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係命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有上開卷證可稽。然本件聲請人於98年6 月3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登載新聞紙,故申報權利期間須至98年10月3 日始行屆滿,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未屆滿前即聲請除權判決,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8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台灣塑膠機│永豐商業銀│98年5月31日 │42,000元 │0000000 │ ││ │械產業有限│行中興分行│ │ │ │ ││ │公司甲○○│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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