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90號
- 聲請人
- 羅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微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7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6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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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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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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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成金屬製│聯邦銀行北三重│98年1月31日 │ │826,659元 │0000000 │ │
│ │造廠股份有│分行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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