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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請人
羅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微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7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6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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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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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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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成金屬製│聯邦銀行北三重│98年1月31日 │            │826,659元   │0000000     │    │
│    │造廠股份有│分行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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