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3號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黃亭棣 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5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翹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0000000 │10 │1000│ │ │ │ │ │ │00 │ │ ├──┼──────────────┼──────────────┼───┼────┼───┤ │002 │翹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0000000 │10 │1000│ │ │ │ │ │ │00 │ │ ├──┼──────────────┼──────────────┼───┼────┼───┤ │003 │翹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0000000 │20 │2000│ │ │ │ │ │ │00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