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4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偵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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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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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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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翹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至94-NE-0000000│5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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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翹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至94-NE-0000000│30 │3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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