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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67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 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增列如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1 │茀利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0000000 │14 │140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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