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67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 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增列如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1 │茀利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0000000 │14 │14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