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67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增列如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郭群裕 ┌─────────────────────────────────────────────┐ │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7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茀利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0000000 │14 │14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