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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75號

聲請人
立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1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松德商行  │臺北縣板橋│98年2月20日 │59,300元  │0000000   │    │
│      │          │市農會後埔│            │          │          │    │
│      │          │辦事處    │            │          │          │    │
├───┼─────┼─────┼──────┼─────┼─────┼──┤
│002   │陳志彰    │臺北縣板橋│98年2月16日 │61,940元  │0000000   │    │
│      │          │市農會溪崑│            │          │          │    │
│      │          │辦事處    │            │          │          │    │
│      │          │          │            │          │          │    │
├───┼─────┼─────┼──────┼─────┼─────┼──┤
│003   │沛津有限公│聯邦商業銀│98年2月20日 │18,806元  │0000000   │    │
│      │司        │行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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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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