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75號聲 請 人 立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連思斐 ┌─────────────────────────────────────┐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1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松德商行 │臺北縣板橋│98年2月20日 │59,300元 │0000000 │ │ │ │ │市農會後埔│ │ │ │ │ │ │ │辦事處 │ │ │ │ │ ├───┼─────┼─────┼──────┼─────┼─────┼──┤ │002 │陳志彰 │臺北縣板橋│98年2月16日 │61,940元 │0000000 │ │ │ │ │市農會溪崑│ │ │ │ │ │ │ │辦事處 │ │ │ │ │ │ │ │ │ │ │ │ │ ├───┼─────┼─────┼──────┼─────┼─────┼──┤ │003 │沛津有限公│聯邦商業銀│98年2月20日 │18,806元 │0000000 │ │ │ │司 │行新莊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