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冠宇自動化有限公司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郭群裕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15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林佳實業有│玉山商業銀│98年3月11日 │105,000 │0000000 │ │ │ │限公司 林│行樹林分行│ │元 │ │ │ │ │文凱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