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17號
- 聲請人
- 凱信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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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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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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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立輝即錦│安泰商業銀│98年3月31日 │96,472元 │0000000 │ │
│ │安藥局 │行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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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姜興世即錦│安泰商業銀│98年3月31日 │9,120元 │0000000 │ │
│ │興皮膚科診│行新莊分行│ │ │ │ │
│ │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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