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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黎文德

  • 當事人
    綜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38號聲 請 人 綜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7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趙彬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3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𠓛藝印刷藝│台灣企銀埔│98年4月5日 │12,495元 │0000000 │ │ │ │術國際股份│墘分行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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