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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38號

聲請人
綜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7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3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𠓛藝印刷藝│台灣企銀埔│98年4月5日 │12,495元 │0000000 │ ││ │術國際股份│墘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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