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55號聲 請 人 台灣塑膠機械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美雲 附表: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5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台灣塑膠機│永豐商業銀│98年5月31日 │42,000元 │0000000 │ │ │ │械產業有限│行中興分行│ │ │ │ │ │ │公司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