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10號
- 再審原告
- 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全力精密針織成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9年3 月30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61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