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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告
庭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岳
被告
林郁璇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648萬元(即以月薪5萬4,000元計(扣押命令1/3為1萬

8, 000元);被告林郁璇為民國61年11月2日生,距強制退休年齡

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54,000*12*

10=6,48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152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6萬2,15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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