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湯景富
- 被告
- 庭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岳
- 被告
- 林郁璇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648萬元(即以月薪5萬4,000元計(扣押命令1/3為1萬
8, 000元);被告林郁璇為民國61年11月2日生,距強制退休年齡
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54,000*12*
10=6,48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152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6萬2,15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