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大于文具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1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