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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錦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正生

      劉金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正生、劉金妹間因99年勞訴字第81號給

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肆拾伍萬貳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

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聖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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