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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

債權人
蘇靜芬
債務人
蔡春蘭
債務人
佳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蘭

一、債務人蔡春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蔡春蘭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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