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
- 債權人
- 蘇靜芬
- 債務人
- 蔡春蘭
- 債務人
- 佳佳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春蘭
一、債務人蔡春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佳佳事業有限公司、蔡春蘭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