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洪芝樺
- 原告林佳勳即瑪思工作室法人
- 被告宏田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壹佰壹拾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債 權 人 林佳勳即瑪思工作室 債 務 人 宏田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芝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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