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0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059號
- 聲請人
- 昇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狀補列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