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柯月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聲 請 人 柯月里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柯月里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存摺明細影本、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薪資單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元,清償八年共 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768,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任職於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其主張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薪資可達21,768元(以97年1月至99年2月平均計算),查債務人之員工本薪為17,001元、伙食津貼1,800元、職務加給1,500元,如整月全勤 加計全勤獎金500元,故債務人固定每月收入為20,800元(以每月全勤為前提),又債務人每月排修8天,如未休假至每月8天,始有加計執勤加給,因此,本件債務人雖主張每月平均薪資可達21,768元,惟此多出之 金額(2 1,768-20,800=968)應為債務人縮短應休假 日數,而額外排班所得。 (二)債務人柯月里每月固定薪資為20,800元(尚未扣除勞 保費302元、健保費5487元),扣除每月提出更生方案之履行金額8,000元,每月僅餘12,800元可供日常生活費用,雖有高於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 元,惟債務人租屋在外,每月房租含水費8,000元,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故債務人每月扣除房屋 租金後,僅餘4,800元供其膳食費、交通費、電費、瓦斯費、醫療費、勞保費、健保費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之 開銷,可認債務人已盡全力提出更生方案;又債務人 為因租屋在外,無法將每月生活支出控制於10,792元 ,為提高更生方案清償總額,並自願將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由最長六年延長至八年,故其清償總額76,8000元以六年72期計算,每期清償金額即有10,666元(計算 式:768,000/72期),則債務人每月(即每期)之生 活費用則少於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元 (計算式:20,800-10,666=10,134)。 (三)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768,000元,佔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174,739元之65.376%,本金總額1,116,865元之68.764%,其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相當成數,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又更生方 案之條件是否公允,除清償成數得列入考量外,尚應 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及其他一切客觀情事綜合 觀察;本件債務人柯月里民國42年生,現年57歲,患 有十二指腸潰瘍、胃潰瘍,並曾經因工作在店內滑倒 ,致有右髖骨閉鎖性骨折,此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 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在卷可佐,本件債務人年齡稍長 ,身體狀況不佳,其仍願預估以每月全勤為前提而提 出更生方案,並自願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至八年, 可認已有相當之誠意。 (四)又於本院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有債權人表示債 務人有成年子女二人,應可協助還款等意見,查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乃在於債務人於更生履行 期間盡力工作,將其自身所得之一部用以提出更生方 案,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故債務人之子女並 無義務協助還款;再者,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 之要件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又雖 法有明文規定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 限制,但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本件債務人 任職於萊爾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有固定薪資收入, 依前開法律規定,其子女並無給付扶養費之義務,據 此,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以其自身最大清償能力而提出 ,可認公允。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債務人柯月里更生方案暨履行分配表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聲請人即債務人柯月里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內償還,以每一個月│ │ 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元,總共清償96期,合│ │ 計清償768,000元。清償期限逾6年之必要情事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延長清償 │ │ 期間,提高清償成數。 │ │2、清償方式:債務人於每期(即每月)之10日前,將每期應清償之金額,按已確定 │ │ 債權表中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 │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如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 │ │ 部到期。 │ ├─────────────────────────────────────┤ │貳、更生方案履行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應清償總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以更生方│第1-95期(以│第96期(以應│ │ │ │ │案清償總額│每期還款金額│清償總額債權│ │ │ │ │乘以債權比│8,000元乘以 │總額扣除前95│ │ │ │ │例) │債權比例) │期已清償數額│ │ │ │ │ │ │計算) │ ├──┼────────┼─────┼─────┼──────┼──────┤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 │ │ │ │ │ 1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 │ │ │ │分公司(即原債權│190,323 │ 124,426 │ 1,296 │ 1,306 │ │ │表編號1荷蘭銀行 │ │ │ │ │ │ │)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 │ │ │ │ 2 │有限公司 │844,309 │ 551,977 │ 5,750 │ 5,727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3 │股份有限公司 │140,107 │ 91,597 │ 954 │ 967 │ ├──┼────────┼─────┼─────┼──────┼──────┤ │總計│ │ │ │ │ │ │ │ │1,174,739 │ 768,000 │ 8,000 │ 8,000 │ ├──┴────────┴─────┴─────┴──────┴──────┤ │參、備註 │ │一、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悉依本院99年7月20日編造之確定債權表計算。 │ │二、債務人應於本件更生裁定確定後,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 │ 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三、裁定確定後,本院將寄發確定證明,屆時請各債權人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 │ 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有主動聯繫債權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如屆時債務│ │ 人無法順利聯繫各該債權人,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卷內均有各債權銀行或公司代│ │ 理人之聯絡資料。 │ └─────────────────────────────────────┘ 附件二:更生事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 出,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7、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8、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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