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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關係人
宏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 條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2 月1 日簽立同意書,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作為第三人宏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 奎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欠稅及罰鍰之擔保,設立質權新台幣465,800 元,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宏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 奎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逾稅款繳納期限,並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仍未繳清稅款新台幣960,728 元,爰依民法第89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拍賣質物,以茲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股票質權設定通知書、提供擔保申請書、擔保具結書、第三人擔保同意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明細資料查詢、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上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已於99年8月2 日通知相對人丙○○及宏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奎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99年8 月17日前就本件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然其迄今並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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