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簡聲字第3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簡聲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騏聖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原名陳蔚勝.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清算人) 樓
- 相對人
- 丁○○原名盧美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