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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6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64號

債務人
焺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建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之98年度司裁全字第1608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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