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李金火
- 相對人
- 瑞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吳俞瑱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廖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