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瀚譽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有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第79、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雖已於民國88年5 月17日撤銷,惟因股東失聯,尚難依公司法第79條之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亦無法召開體東會議另選清算人,爰聲請法院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股東計有張榮鴻、張祥勇、張芬慧、林麗輝與聲請人共6 人,有相對人公司董事、股東名單一件在卷可按,參酌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規定,相對人公司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聲請人依法即為清算人,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再派為清算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