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魏碧鳳
何長錚
魏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弘志間因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179 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各給付新台幣100 萬元之同時,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分割後取得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