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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79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79號

上訴人
魏碧鳳

      何長錚

      魏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弘志間因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179 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各給付新台幣100 萬元之同時,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分割後取得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7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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