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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號

原告
薪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給付工程款涉訟,惟依兩造間訂立之採購契約書第18條第3項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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