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4號
- 原告
- 韻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元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9年2月11日,與被告簽訂工程複委託合約書,而承攬被告之「台大水源會館一樓撒水系統增設工程」,並約定因該合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工程複委託合約書第六條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