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27號
- 聲請人
- 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新傑
以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債務人清冊等確實之文件。
二、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及勞保退休準備金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0條但書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8,700元。
五、補正各債權人及各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