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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27號

聲請人
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新傑

以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債務人清冊等確實之文件。

二、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及勞保退休準備金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0條但書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8,700元。

五、補正各債權人及各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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