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2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樺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308號

上訴人
登立環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鈞
被上訴人
李季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7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經訴外人陳一鳴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3,000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支票是伊朋友弄丟的,伊有去銀行作止付,伊朋友跟被上訴人有財務糾紛,所以票才會在被上訴人那邊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件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33,000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宣告假執行,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各等語。

四、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為證,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惟本件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付款之請求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酌者,乃在於上訴人得否援引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作為本件抗辯之理由。

五、按「支票為文義證券,凡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條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其規定之目的乃在於促進票據之流通性。而此所謂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之抗辯事由,以執票人取票據時,決定是否惡意,並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負舉證責任,此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理由中主張系爭票據為訴外人即其朋友陳一鳴向其所借,票據到期時,陳一鳴告知上訴人票據遺失,然事後上訴人才知道陳一鳴與被上訴人有財務糾紛,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非直接之當事人,故並無直接抗辯之事由存在。再者,被上訴人亦否認於收受系爭支票時有何惡意取得之情事,上訴人就此亦無法舉證證明原告收受系爭支票時為惡意取得,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自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有何主觀之抗辯事由,上訴人之上開抗辯,自無足取,上訴人依法自應對被上訴人負票據法上之發票人責任。

六、次按票據雖經公示催告,在尚未經除權判決前,執票人仍非不得對發票人及背書人主張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63年度台抗字第34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在證券之公示催告程序進行中,如該證券未經除權判決,證券持有人非不得行使證券上之權利,證券持有人究向法院申報權利,抑或起訴請求得依其自由意思決之。如本於證券另行起訴請求,不因公示催告程序之進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944號判決同此一見解)。經查:本件上訴人雖於99年6月14日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然被上訴人已於9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報權利,故系爭票據未經除權判決,是揆諸前開說明,執票人即被上訴人自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請求上訴人負發票人之責任,依法給付票款。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共計333,000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付款│發票人│ 發票日 │ 提示日 │ 金 額  │支票號碼  │
│號│人 │      │        │        │(新臺幣)│          │
├─┼──┼───┼────┼────┼────┼─────┤
│01│國泰│登立環│99.06.15│99.06.15│173,000 │CP0000000 │
│  │世華│境科技│        │        │元      │          │
│  │商業│工程有│        │        │        │          │
│  │銀行│限公司│        │        │        │          │
│  │板橋│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02│國泰│登立環│99.06.25│99.06.25│160,000 │CP0000000 │
│  │世華│境科技│        │        │元      │          │
│  │商業│工程有│        │        │        │          │
│  │銀行│限公司│        │        │        │          │
│  │板橋│      │        │        │        │          │
│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