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乙○○
- 即原告
- 相對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後,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六三五二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9 號),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3528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9 號民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