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49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 被告
- 旭志機電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立鳳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丁○○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㈡、原告乙○○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㈢、原告甲○○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