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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76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76號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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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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