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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財旺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33號聲 請 人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廣碩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為美金386萬餘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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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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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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