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71號
- 原告
- 東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城
- 被告
- 漢湘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祿昌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