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87號
- 原告
- 鴻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俐君
- 被告
- 慶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返還原告支票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第二、三項有關被告應賠償原告及違約金各601,691元及773,358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375,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8,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