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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7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77號

原告
十分目鏡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彥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被告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計算式:占用面積41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0 元=170,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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