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4號
- 再審原告
- 貿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大樹林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4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大樹林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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