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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7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4號

再審原告
貿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大樹林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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