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3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富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3日以99年度補字第76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5月10日送達原告(99年4月3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應於99年5月1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