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29號
- 原告
- 臺灣奇異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上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在卷可稽(合約書第8 條,見99年度司促字第23770 號卷第6 頁),揆諸上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