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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96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告
甲○○
被告
京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林土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係以「京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抑或「林土城」為被告(經查京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呂芳嘉」,並非「林土城」。);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99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原告於99年8月9日收受後,迄未補正明確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聲明,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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