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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8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8號

原告
甲○○
被告
安保有限公司

      珈斌企業有限公司

      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列三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6日以99年度補字第1555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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