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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0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0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寶揚采藝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1條載稱:「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該履行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兩造所合意之債務履行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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