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51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蔡明委
被告
潔呈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溫雪玉
被告
被告
林文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潔呈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9月30日邀同其餘被告溫雪玉、林文堃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2紙,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及300,000元,約定期限自98年9月30日起至101年9月25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年息5.8%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償付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並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9年6月25日起即未按期清償,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現尚積欠本金2,373,637元及自99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點8計算之利息,並自99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有利於已之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2件、約定書3件、保證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各1件為證,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73,637元及自99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點8計算之利息,並自99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